本公约适用于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作为国际组织组成文书的任何条约和在国际组织内议定的任何条约,但不妨碍该组织的任何有关的规则。
第二部分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第一节 条约的缔结
第六条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
第七条 全权证书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个人被认为为了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一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目的而代表该国:
(a)他出示了适当的全权证书;
(b)从惯例或其他情况看来,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意思认为该人为这些目的代表该国,而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2.由于所任职务,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被认为代表其国家的人如下:
(a)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为了实施有关缔结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的条约的一切行为;
(b)国家任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为了议定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约文;
(c)国家任命派往国际组织或其某一机关的代表:为了在该组织或机关内议定条约约文;
(d)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为了议定派遣国和该组织间的条约约文;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个人被认为为了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为了表示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目的而代表该组织:
(a)他出示了适当的全权证书;
(b)从各种情况看来,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意思认为该人按照该组织的规则为这些目的代表该组织,而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第八条 对未获授权所实施的行为的事后确认
根据第7条不能被认为已获授权代表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人,其实施的有关缔结条约的行为,非经该国或该国际组织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
第九条 约文的规定
1.除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条约约文的议定应经参加起草约文的全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或按情况全体国际组织的同意。
2.在国际会议上,条约约文的议定应按照该会议参加者达成协议的程序进行,但如未就任何这种程序达成协议,则约文的议定应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参加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除非参加者以同样多数决定适用另一规则。
第十条 约文的认证
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约文依下列程序之一,确定为作准的和最后的约文:
(a)依约文所规定或参与草拟约文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所协议的程序;
(b)如无这种程序,则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的会议最后文件上实施签署、尚待认可的签署或草签。
2.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的约文依下列程序之一,确定为作准的和最后的约文:
(a)依约文所规定或参与草拟约文的国际组织所协议的程序;
(b)如无这种程序,则由这些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的会议最后文件上实施签署、尚待认可的签署或草签。
第十一条 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1.一国同意受条约拘束,可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或以所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式表示。
2.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可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或以所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式表示。
第十二条 以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以该国或该组织代表的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a)该条约规定签署应有这种效果;
(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已达成协议签署应有这种效果;
(c)从该国或该组织代表全权证书可以看出,或于谈判时已表示,该国或该组织有意使签署有这种效果。
2.为第1款的目的;
(a)如经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有此协议,约文的草签构成对该条约的签署;
(b)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代表对条约实施的尚待认可的签署,如经该国或该组织确认,即构成对该条约的正式签署。
第十三条 以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或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交换构成一项条约的一些文书,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
(a)这些文书规定其交换应有这种效果;
(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这些国家和组织或按情况这些组织已达成协议的文书的交换应有这种效果。
第十四条 以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或核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a)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这种同意;
(b)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协议需要批准;
(c)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
(d)从该国代表全权证书可以看出,或于谈判时已表示,该国有意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际组织以正式确认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a)条约规定以正式确认表示这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