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果当事人的一方请求有权撤销仲裁请求或反诉,只要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考虑额外事项,则应在确定支付仲裁费预付金时将这种抵消与作出分别的仲裁请求一样加以考虑。
第三十一条 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应包括仲裁院按仲裁程序开始时实施的费用表确定的仲裁员费用开支和商会仲裁行政管理费用以及仲裁庭聘请的专家费用开支和当事人因仲裁而支付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2)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以高于或低于适用的有关费用确定仲裁员费用数额。有关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的费用可以由仲裁庭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作出决定。
(3)终局裁决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或当事人双方应按什么比例分担费用。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期限
(1)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缩短规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双方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的任何协议应经仲裁庭批准后有效。
(2)为了使仲裁庭或仲裁院履行本规则项下的职责,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延长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已经作过变更的任何期限。
第三十三条 放弃
一方当事人对本规则的条款或适用于仲裁程序的其他规则,仲裁庭作出之指令或仲裁协议中关于组成仲裁庭或进行仲裁程序的要求未被遵守的情形不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免责
无论是仲裁员,仲裁院及其成员,商会及其雇员,还是商会国家委员会,对任何人在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则
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一切事项,仲裁院和仲裁庭应本着本规则的精神处理并尽力保证裁决能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一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章程
1.职能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的职能是保证适用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为此,仲裁院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力。
作为一个自治机构,仲裁院履行这些职能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部门。它的成员独立于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
2.仲裁院的组成
仲裁院设有一名主席,若干副主席和成员和后补成员(统称成员)。仲裁院由其秘书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协助工作。
3.任命
主席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商会执行局推荐任命。
商会理事会从仲裁院的成员或其他领域任命仲裁院副主席。
它的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国家委员会提议任命,每个国家委员会有一名成员。
根据仲裁院主席的提议,理事会可以任命候补成员。
成员任期为三年。如果一名成员不能履行其职能,由理事会任命其继承人在剩余的任期内任职。
4.仲裁院全体会议
仲裁院的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在其缺席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会议至少六名成员出席时,所进行的研究讨论有效。决议由多数通过,在赞同与反对票数相同时,主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5.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