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除非经法院要求或当事人书面授权,调解员在任何未决或将来的涉及争议事项的司法、仲裁或其他程序中,不得充当调解员之外的任何职位。
中心登记费用
第二十一条
(1)提出调解请求须向中心缴付登记费用,费用归属WIPO国际局。登记费用的金额应按照提出调解请求之日适用的收费表确定。
(2)此登记费不予返还。
(3)只有在登记费用缴付后,中心才会对调解请求采取行动。
(4)如果提出调解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心第二次书面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缴付登记费,应视为其已撤销调解请求。
调解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1)调解员费用的金额和货币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应由中心在与调解员和当事人磋商后,根据本条规定加以确定。
(2)除非当事人和调解员另有约定,调解员的费用应考虑到争议的金额、争议事项的复杂性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根据提出调解请求之日适用的收费表所规定的每小时费率计算,如果可适用,亦可按上表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
预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1)中心可在指定调解员时,要求各方当事人预缴相等数额的金钱作为调解费用的预付金,特别包括预计的调解员费用和调解的其他费用。预付金的数额应由中心确定。
(2)中心可要求当事人缴交补充预付金。
(3)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中心第二次书面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缴纳预付金,调解应视为终止。中心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和有关调解员,并载明调解终止的日期。
(4)调解终止之后,中心应向当事人送交一份关于预缴费用的清单,退还余款或收取超支的费用。
费用
第二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登记费用、调解员的费用以及调解的所有其他费用,特别包括调解员的差旅费及为获取专家意见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等额分担。
免责
第二十五条 除故意的错误行为之外,调解员、WIPO及中心不应因与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调解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向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