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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

  (二)主管法院应是被执行的一方的住所地某一法院。如果在请求执行的国家没有住所,则管辖权应由执行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 提出申请的程序,应按照执行国的法律规定。申请人须在请求执行国法院管辖区范围内选择一个住所作为法律手续上送达之用。但如该国法律并无选择住所的规定,则申请人应委托一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内规定的文件,应附入申请书内。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的法院应迅速作出决定。被要求执行的一方,在这一阶段,无权对申请书提出任何意见。
  申请书只能因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理由之一而被拒绝。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审查。
  第三十五条 法院书记官,应迅速按照被请求执行国法律规定,将关于申请书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如执行被批准,被执行的一方,得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提出上诉。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不在批准执行的缔约国,上诉期限应为二个月,自送到其本人或其住所之日起算,不得因路远而宽展。
  第三十七条
  (一)对批准执行的判决的上诉,应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则提出:
  ——在比利时,向初审法院;
  ——在丹麦,向landsret;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高级地方法院;
  ——在希腊,向εψετειο;
  ——在西班牙,向地方检审法院;
  ——在法国,向上诉法院;
  ——在爱尔兰,向heraδsdomari;
  ——在意大利,向上诉法院;
  ——在卢森堡,向作为民事上诉庭的高级法院;
  ——在荷兰,向区法院;
  ——在挪威,向lagmannsrett;
  ——在奥地利,向州法院或专区法院;
  ——在葡萄牙,向Tribunal da Relacao;
  ——在瑞士,向县或州法庭
  ——在芬兰,向hovioikeus/hovraitt;
  ——在联合王国: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向高等法院;扶养判决,向司法行政官法庭;
  (b)在苏格兰,向法官开庭法院;扶养判决,向州、郡法院;
  (c)在北爱尔兰,向高等法院;扶养判决,向司法行政法院;
  (二)不服上诉判决,只能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得提出抗辩:
  ——在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应提起撤销原判的上诉;
  ——在丹麦,经司法部长许可,向hφjesteret提起上诉;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爱尔兰,就法律应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冰岛,向Hаеstiréttur提起上诉;
  ——在挪威,向Hoyesteretts提起上诉;
  ——在奥地利,就上诉而言,向上诉复审法院提出,就抗诉而言,有修正判决之可能时,向上诉法院提出;
  ——在葡萄牙,应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在瑞士,应向联邦法庭提出公法上诉;
  ——在芬兰,向korkein oikeus提起上诉;
  ——在瑞典,应向hogsta domstolen提起上诉;
  ——在联合王国,就法律问题仅通过进一步上诉解决。
  第三十八条 按照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向之提出上诉的法院,经上诉人申请,得中止诉讼程序,如果已就该判决在判决作成国提出通常上诉或规定的上诉时间尚未过期;在后一种情况,法院得允许其有时间进行上诉;
  法院并得责令按其决定提供担保,作为执行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在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上诉期间,直至对上诉作出判决之前,对于被执行的一方财产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超过保护措施。
  批准执行的决定,应包括有采取此种保护措施的授权。
  第四十条
  (一)如执行申请被拒绝时,申请人可以上诉:
  ——在比利时,向初审法院提出;
  ——在丹麦,向landsret;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高级地方法院;
  ——在希腊,向E~ErEtO;
  ——在西班牙,向Audiencia Provincial;
  ——在法国,向上诉法院;
  ——在爱尔兰,向高级法院;
  ——在冰岛,向héraδsdomari;
  ——在意大利,向上诉法院;
  ——在卢森堡,向作为民事上诉庭的高级法院;
  ——在荷兰,向上诉法院提出;
  ——在挪威,向laymannsrett;
  ——在奥地利,向landesgericht或Kreisgericht;
  ——在葡萄牙,向Tribunal da Relacao;
  ——在瑞士,向县或州法庭;
  ——在芬兰,向hovioikeus;
  ——在瑞典,向Svea hovratt;
  ——在联合王国: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向高级法院;扶养判决,向司法行政官法院;
  (b)在苏格兰,向法官开庭法院;扶养判决向州或郡法院;
  (c)在北爱尔兰,向高级法院;扶养判决,向司法行政官法院;
  (二)被执行的一方,应被传唤至上诉庭出庭,如果不出庭,则可适用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即使他在任何缔约国无住所,也可适用。
  第四十一条 对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上诉作出的判决,只能向下列各自法院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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