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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

  如果该法院的法律容许有关联的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且首先受诉法院对两件诉讼都有管辖权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法院,亦得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放弃管辖权。就适用本条而言如果几件讼案是如此紧密联系,以致为了避免由于分别审理而有导致相抵触的判决之虞,而适宜合并审理的,则应被视为是有关联的。
  第二十三条 属于数个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的诉讼,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法院应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审理。

第九节 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即使按本公约规定,另一缔约国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有管辖权,亦得向某一缔约国法院申请该国法律所容许的临时措施或保护措施。

第三篇 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所谓“判决”,系指某一缔约国法院或法庭所作的决定,而不论该决定称作什么,诸如裁决、命令、决定或执行令状以及由法院书记官就讼费或其他费用所作的决定。

第一节 承认

  第二十六条 一个缔约国所作的判决,其他缔约国应承认,而无需任何特别手续。
  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纠纷中,提出以判决的承认作为主要争执点者,得按本篇第二节、第三节规定的手续,申请作出承认判决的决定。
  如果一个缔约国法院的诉讼结果有待于附带问题的承认的决定,则该法院对此问题也应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下列判决不能予以承认:
  (一)如果此种承认违背被请求承认国的“公共政策”者;
  (二)如果因被告由于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时间安排辩护,而作出的缺席判决;
  (三)如果该判决与被请求承认国就同一当事人间的争端所作判决,不能相容者;
  (四)如果缔约国为了作出主判决,对关于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财产制、遗嘱和继承方面的先决问题作出了不符合被请求承认国国际私法规范规定的判决者,但如果适用该国国际私法规定后,仍将达到同样的结果者,不在此限;
  (五)如果该判决与一缔约国就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作出的先行判决不相容者,但以后者符合被请求国承认之判决的必要条件者为限。
  第二十八条 此外,如果判决违反第二篇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之规定或在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承认。
  具有第五十四条B节第一项或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者,该判决得拒绝承认。
  审查上款规定的管辖权时,被请求国的法院或有关当局须受作出判决的法院对判定管辖权所依据的事实上的认定所约束。
  在不妨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对作出判决之法院的管辖权,不得予以审查;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不适用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述及的公共政策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加以审查。
  第三十条 某一缔约国法院经请求承认另一缔约国法院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已经就该判决提出了通常上诉时,得中止诉讼程序。
  某一缔约国法院经请求承认爱尔兰或联合王国作出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已经就该判决提出了上诉而在作出判决国中止执行时,得中止诉讼程序。

第二节 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一个缔约国作出的并可在该国执行的判决,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另一缔约国发出执行命令时,可在另一国执行。
  然而,在联合王国,此类判决应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经任一利害关系人申请,且在联合王国的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登记执行的话,应分别在这两块领土上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一)此种申请应向下列机构提出:
  ——在比利时,向初审法院
  ——在丹麦,向byret;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向地方法院某一法庭的审判长;
  ——在希腊,向μονομελεs πρωτοδτκετο;
  ——在西班牙,向初审法院法官;
  ——在法国,向初审法院的审判长;
  ——在爱尔兰,向高等法院;
  ——在冰岛,向héraδsdomari;
  ——在意大利,向上诉法院;
  ——在卢森堡,向地区法院审判长;
  ——在荷兰,向地区法院审判长;
  ——在挪威,向herredsrett或者byrett as namsrett;
  ——在奥地利,向地方法院;
  ——在葡萄牙,向巡回法院;
  ——在瑞士:
  (a)对于命令支付一定金钱的判决,在《关于罪证和破产的联邦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支配的程序框架内,向:Rechtsoffnungsrichter;
  (b)对于命令履行而非支付金钱的判决,向州的执行法官;
  ——在芬兰,向ulosotonhaltija/overexekutor;
  ——在瑞典,向svea hovratt;
  ——在联合王国: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向高等法院提出;扶养判决,经国务卿转达司法行政官法庭;
  (b)在苏格兰,向法官开庭法院(或属审法院);扶养判决,经由国务卿转达司法行政官法庭;
  (c)在北爱尔兰,向高等法院提出;扶养判决,经由国务卿转达司法行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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