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防治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合作的协议
(2002年12月23日签订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睦邻和互利合作的精神,并本着在植物保护领域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针对
蝗虫及其它病虫害对农作物和牧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为保障中哈两国农业收成免受损失,并为在植物保护领域里开展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制订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措施,以保护农作物收成免受损失。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经常交换有关两国科学研究、国家植保药械登记情况、边境地区植物保护状况等信息,但不包括涉及国家机密及其它有关受国家法律保护
的机密信息。
第三条
缔约双方边境地区植保防治机构和其他有关专家将开展以下工作:
1.认真调查蝗虫及其它植物病虫害滋生地。
2.确定和协调实施防治工作的时间、方法、技术以及使用农药的种类。
第四条
当害虫在滋生地大量繁殖时,双方应立即互通信息,并采取联合行动灭虫,以避免对各自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及时采购杀虫剂,并在本国领土上开展消除害虫滋生地的工作。并交流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经验。
第六条
为有效开展防治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的工作,在必要时,双方将在防治行动和防治技术方面相互支援,并在各自的权限内,根据各自国内法律,
推动解决农用飞机跨国作业问题。
第七条
缔约双方认为,有必要促进两国植物保护科研所、科研中心以及高等院校在植物保护领域内开展合作。
第八条
必要时,双方应采取措施,在两国边境地区各自组建消除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滋生地的队伍。
第九条
双方边境地区的植物保护机构将进行专家交流,协调蝗虫和其它植物病虫害的防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