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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建立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建立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的协议
(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于伊斯兰堡并于同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过境运输协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缔约各方),就建立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达成如下协议:
  一、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以下简称行车许可证),业经缔约各方确认。如需更改必须由缔约方授权的代表共同签署补充协议认可后才能生效。
  二、行车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具体执行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具体执行部门为交通通讯部国际汽车运输联合公司;
  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具体执行部门为交通通讯部国际汽车运输联合公司;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交通部,具体执行部门为国家公路局。
  三、按已确定的行车许可证格式和内容的要求,采用淡黄色板纸,用中文、英文、俄文印制。将年度、编号,各缔约方及执行部门的印章和各自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标志符号套印为红色,其它项目内容印制为黑色。填写项目内容时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俄文。
  四、行车许可证由缔约各方轮流印刷,顺序为中国、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吉尔吉斯。缔约各方于当年9月底前商定各国下一年度所需许可证数量。印制国保证派专人在不迟于当年11月底前将许可证分送给缔约各方的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执行机关盖章。缔约各方为送证盖章人员提供必要的免费服务。
  五、本协议各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关,在对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共同确定各缔约国从本国领土到其他领土进行过境运输所需要的行车许可证数量及其交换方式。
  六、行车许可证的具体业务由缔约四方的具体执行部门分别办理。当缔约四方的主管机关盖章完毕,具体执行部门签字盖章后,行车许可证即告生效。
  七、过境运输车辆必须持有行车许可证,每车一证(包括主车、挂车或半挂车),往返一次有效。无行车许可证的过境运输车辆不准进入缔约国家境内进行过境运输。
  八、缔约各方设置在边境口岸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过境运输车辆的行车许可证进行检查、签章,对违反过境运输协定或无行车许可证的过境运输车辆,口岸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处理或拒绝其入境,并做好记录,以便缔约各方在下次分发行车许可证时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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