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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合作协议

第四条



  一方代表团在另一方境内活动期间的经费,除国际旅行费外,由接待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



  双方无偿交换以下信息:
  1.可能影响国界地区正常秩序的情况;
  2.人员、交通工具、飞行器等越界或可能发生越界的情况;
  3.越界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其越界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4.越界人员情况,以及越界或企图越界到对方藏匿的罪犯的有关情况;
  5.恐怖分子、分裂分子、极端分子以及发现的偷运武器和贩毒人员在国界地区的活动情况;
  6.拟在国界地区采取重大行动的性质、时间和具体实施地点;
  7.两国颁布的有关边境问题的法律、法规;
  8.双方认为应当交换的其它信息。
  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和资料,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条



  双方将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保持国界地区的安宁与稳定。
  双方不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对待越界人员,如果越界人员不对边防人员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双方不在国界附近地区鸣枪

,不向对方境内射击。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

第七条



  为及时解决边防合作的有关问题,双方可以在边防会晤站之间建立直接的电话联系。具体办法由相关地区的边界代表商定。

第八条



  逢两国重大节日,双方可以开展文化、体育交流和参观边防分队等活动。具体活动项目和时间由边界代表商定。

第九条



  本协议可以用双方有关具体合作内容的议定书进行补充。如果议定书内无其它说明,则其生效和终止的方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不涉及双方作为其它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双方同意,可以用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议定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在解释和执行本协议产生分歧时,将通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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