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方代表团在另一方境内活动期间的经费,除国际旅行费外,由接待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
双方无偿交换以下信息:
1.可能影响国界地区正常秩序的情况;
2.人员、交通工具、飞行器等越界或可能发生越界的情况;
3.越界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其越界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4.越界人员情况,以及越界或企图越界到对方藏匿的罪犯的有关情况;
5.恐怖分子、分裂分子、极端分子以及发现的偷运武器和贩毒人员在国界地区的活动情况;
6.拟在国界地区采取重大行动的性质、时间和具体实施地点;
7.两国颁布的有关边境问题的法律、法规;
8.双方认为应当交换的其它信息。
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和资料,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条
双方将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保持国界地区的安宁与稳定。
双方不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对待越界人员,如果越界人员不对边防人员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双方不在国界附近地区鸣枪
,不向对方境内射击。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
第七条
为及时解决边防合作的有关问题,双方可以在边防会晤站之间建立直接的电话联系。具体办法由相关地区的边界代表商定。
第八条
逢两国重大节日,双方可以开展文化、体育交流和参观边防分队等活动。具体活动项目和时间由边界代表商定。
第九条
本协议可以用双方有关具体合作内容的议定书进行补充。如果议定书内无其它说明,则其生效和终止的方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不涉及双方作为其它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双方同意,可以用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议定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在解释和执行本协议产生分歧时,将通过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