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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合作协议
(2002年1月17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

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和199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

事领域信任的协定》,为了保持中哈国界地区的稳定,加强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开展边防合作,致力于把中哈国界建成和平、安宁和友好的边界。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交换有助于维护国界地区正常秩序的信息;
  2.制止国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
  3.预防在国界地区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纠纷;
  4.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组织在国界地区的活动,制止通过国界偷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毒品以及其它违禁物品等活动;
  5.协助查找并及时移交越界人员、牲畜,以及交通工具与财物;
  6.及时通报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流行病和疫情;
  7.交流组织守卫国界的经验。

第三条



  双方确定建立以下联系形式和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领导或者他们的授权代表,轮流在两国首都或者商定的其它地点,根据需要举行会晤,

商谈边防合作的重大问题。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2.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总局司令部领导或者他们的代表,在两国边境城市或者商定的其它地点,根据需

要举行工作会晤,商谈有关守卫国界、维持国界秩序,以及双方边界代表提交的重要问题。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边界代表机构进行联系。
  3.双方边界代表或者他们的副手,按照惯例在商定的会晤站轮流举行会谈,商谈各自辖区和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双方通过联络军官或公务书信等

形式进行联系。
  相应层次领导人会晤或会谈的结果可以形成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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