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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

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
(1975年1月30日订于巴拿马城)


  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政府,旨在缔结一项关于嘱托书的公约,经协议如下:

第一章 术语的使用

  第一条 就本公约而言,西班牙语文本中的“exhortos”和“cartas rogatorias”是同义词。英语、法语和葡萄牙语文本中分别使用的“letters rogatory”,“commissions rogatoires”和“cartas rogatorias”相当于“exhortos”和“cartas rogatorias”这两个词的含义。

第二章 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适当主管机关在民事和商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发出的嘱托书,嘱托书的目的是:
  (一)履行只属形式性质的程序上行为,例如文书、传票或传证的国外送达;
  (二)取得国外的证据和资料,但在这方面另有保留者除外。
  第三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前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有关程序上行为的嘱托书,特别是不适用于涉及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章 嘱托书的传递

  第四条 嘱托书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外交或领事代表递交受托国的主管机关,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委托国或受托国的中央机关传递。
  各缔约国应将其有资格收受和发送嘱托书的中央主管机关通知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

第四章 执行的条件

  第五条 在缔约国间执行的嘱托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本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嘱托书应经认证。经主管领事或外交代表认证的嘱托书,应推定为已经委托国正式认证;
  (二)嘱托书及其附件均须妥善地译成受托国的官方文字。
  第六条 凡是通过领事或外交途径或者通过中央主管机关传递的嘱托书,不再需要认证手续。
  第七条 缔约国间边界地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本公约中考虑到的嘱托书,这种嘱托书不必经过认证手续。
  第八条 嘱托书应附具下列文件送交文书、传票或传证的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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