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应将所收到的一览表分送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各缔约国可随时将上述一览表的变更通知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秘书处应将此项变更通知本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
第七条 缔约国可于前述条款提到的一览表中声明,在互惠的条件下,它们将不向请求执行嘱托书的当事人收取执行所需服务的费用,或者声明它们以收到依第六条规定的一笔固定款额或其他规定款额作为服务费用的全部清偿。
第八条 本议定书向已经签署、批准或加入1975年1月30日在巴拿马订立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公约的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开放签字、批准或加入。
本议定书仍向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将加入或已经加入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以供加入。
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
第九条 本议定书应于两个公约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对在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如果该国是公约缔约国,则本议定书应于该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十条 如果一个缔约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在这些领土单位里,本议定书所涉及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该国可以声明本议定书应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位或者仅适用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领土单位。
该项声明可以为嗣后明确指定本议定书适用于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土单位的声明所修正,此项嗣后声明应送达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并于其收到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无限期地继续有效,但任何缔约国均可通知废止。废止通知书应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交存废止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后,本议定书对废止国不再生效,但对其他缔约国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及其附件(格式A、B和C)的原本用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秘书处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登记公布。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应将签署、批准书、加入书、废止通知书的交存以及如有保留有关保留的情况通知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和已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并向这些国家送达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条末款和第六条中提到的情况,以及第十条中规定的声明。
下列经其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全权代表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