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缔约国在国内使用一种以上官方文字,则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应声明其中以何种文字作为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官方文字。如果缔约国有几个使用不同官方文字的领土单位,则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应宣布每一领土单位以哪种或哪几种文字作为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官方文字。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应将载有此项声明的通报送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四、嘱托书的转达和执行
第四条 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在收到另一缔约国中央主管机关发出的嘱托书后,应将嘱托书转达给适当的司法或行政机关,以便由其根据当地适用的法律予以处理。
一俟嘱托书执行完毕,负责处理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应证明已依当地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并将有关文件送交中央主管机关。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应以符合附件格式C的格式向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证明嘱托书的执行。该格式不需经认证手续。此外,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应将嘱托书及其附件送还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以便转交发出该嘱托书的司法或行政机关。
五、费用和开支
第五条 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和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理嘱托书应免收费用。但该缔约国可根据其当地法律要求请求执行嘱托书的当事人支付为其提供服务应直接支付的费用。
请求执行嘱托书的当事人得根据其选择,在嘱托书中选定和指明由何人在被请求国中负责支付服务费用,也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随嘱托书附上一张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为请求处理嘱托书所需的固定数额、并能抵付为其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支票;或附上一份文件,证明此项款额已通过其他方式转交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
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司法或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其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最终超出固定数额而延迟或停止处理,或停止执行嘱托书。如果费用超出该数额,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可在送还已执行的嘱托书时,要求请求执行该嘱托书的当事人支付应付的这一超出部分。
第六条 各缔约国在将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加入书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时,应附上一份要求提供服务的以及根据其当地法律应由请求执行嘱托书的当事人直接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开支的一览表。此外,每个缔约国应在上述表中规定一固定款额,此项款额应是该缔约国认为足以合理地抵付此类服务所需的费用,而可不管此类服务的次数及性质。在其没有指明应由何人在被请求国负责支付此项服务费用,但已决定要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所规定方式直接支付的情况下,该请求执行嘱托书的当事人应支付这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