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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过境运输协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过境运输协定》实施细则
(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于伊斯兰堡并于同日生效。)


  为贯彻执行1995年3月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过境运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通讯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缔约各方主管部)就协定的具体实施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以缔约四国政府过境运输协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在开展过境运输时遵照执行。

第二条



  1.缔约各国过境运输的承运者,须持有缔约各方主管部授权的执行机关核发的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缔约各方主管部授权的执行机关为: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哈萨克斯坦:交通通讯部汽车运输监督司
  吉尔吉斯:交通通讯部国际汽车运输联合公司
  巴基斯坦:交通部国家公路局
  3.执行机关如有变动,由变更方主管部提前三十天通知缔约其他方主管部。
  4.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的协议,由缔约各方主管部签订。
  5.国际公路过境运输行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



  1.过境运输的边境口岸和陆上运输线路如下:
  (1)过境口岸:
  巴基斯坦:苏斯特、卡拉奇海港;
  中国:红其拉甫、吐尔尕特、霍尔果斯;
  吉尔吉斯:吐尔尕特、阿克卓尔;
  哈萨克斯坦:库尔塔伊、霍尔果斯。
  (2)陆上运输线路:
  卡拉奇海港(巴)一白沙瓦(N—55号公路)或卡拉奇海港一伊斯兰堡/拉瓦尔品第干港(N—5或N—5/M—1公路)—哈森纳布达尔—吉尔吉特—苏斯特(巴)—红其拉甫(中)—喀什—吐尔尕特(中)—吐尔尕特(吉)—比什凯克—阿克卓尔(吉)—库尔塔伊(哈)—阿拉木图—霍尔果斯(哈)—霍尔果斯(中),反之亦然。
  2.在上述过境运输线路上,缔约各方既可进行全程运输,也可进行区段运输。
  3.上述边境口岸和陆上运输线路如需变更或新增,应由缔约各方主管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上发生造成交通中断的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如发生瘟疫、水灾、地震等)时,可定期停止或已商妥的过境运输路线,并以最快方式通知缔约其他各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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