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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


  因生产特殊需要也可在夜间进行,但夜间流筏不得通过桥梁,夜间流筏必须事先将流筏期限、地段通知对方边防部门,并且应该在筏上设置信号灯和其他必要的设备,以及夜间流筏熟练工人数量需相应增加。

第六条



  从事流筏的工人、职员(包括补修水路的人员)必须持有“流筏作业证”,此证中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颁发,朝方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林业局颁发,双方证明都用中、朝两国文字印制。

第七条



  持有第六条所规定的“流筏作业证”的人员,可在江床内(自然江岸以内)进行运木作业。流筏途中如需在对方境内登岸住宿或进行同流筏作业有关的工作时,其停留范围仅限于双方规定的停筏场内,并且应该在上岸后一小时内向当地边防部门或公安机关或乡村人民委员会报告。中方同意朝方上述人员在流筏期间可以在中国辑安县下套地方借道五华里,中方如需向朝方借道时得向朝方提出。上述人员应该遵守对方的一切法令,禁止携带武器、违禁物品和进行同流筏作业无关的活动,必须注意护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双方为联系有关流筏或冰上作业事宜要通过对方国境口岸(双方国境线上允许通行的出入口)时,必须持有“流筏作业固定代表证”,此证由双方边防总代表或副总代表签发。每个联系地点双方可各发三张,每张只限一人,持此证之代表,中方为县级干部,朝方为郡级干部,或相当于中方县级、朝方郡级干部的专职流筏人员(中方为县林业科长,朝方为流筏作业所长或林业科长、作业所长同级的人员)。通行时并须携带本机关介绍信,否则不予通行。工人如越过江床搜集漂流木和脱排木时,必须先通知对方当地人民委员会和边防部门,并且持有己方边防代表介绍信和流筏作业证始可进行。

第九条



  双方流筏停靠,原则上应在本国江岸,因自然地势所限必须在对方停靠者,按下列规定停筏场停靠。
  中方在朝方停筏场:暂不规定,待需要时再提请朝方同意后决定。
  朝方在中方停筏场:吉林省长白县八道沟、十道沟、十二道沟和十三道沟,吉林省辑安县上解放村,临江县的四道沟。
  在遇到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时,可不受上述限制。双方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救援。上列停筏场经双方同意可以增减。
  停筏场如使用农民耕地时,使用一方应给予农民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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