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
(1956年1月14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顺利进行流筏作业和冰上运木作业,根据平等互利和友好互助的原则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朝双方可将在本国境内砍伐的木材编成木筏,利用鸭绿江和图们江流送。流筏规格:中方长白县境内二十道沟至长白县城,朝方三浦至惠山市,筏宽为八公尺。中方长白县、朝方惠山市以下筏宽为21公尺。图们江流域中方在三合以上,朝方在会宁以上,筏宽为18公尺。以上木筏长度都不得超过150公尺。在没有桥梁的地区,流筏规格可不受以上限制,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木筏宽度都应该服从固定桥梁的桥孔宽度,不得影响桥梁安全。
第二条
为了保证木材的顺利运送,双方同意下列事项:
一、横跨于中方辑安至朝方满浦间的第一便桥、第二便桥桥墩拆去两个,胜利桥桥墩拆去六个,横跨于中方长甸河口至朝方清城镇桥桥墩拆去两个,横跨于中方马市台至朝方义州桥桥墩拆去三个,横跨于中方燕窝至朝方北下洞桥桥墩拆去两个,桥墩拆去时间,在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以前拆完。桥墩拆除后,一方认为有必要修复时,可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在三至五天内(不包括铁路便桥)重新修复。
二、在江水通筏路的桥孔间,如一方认为有必要设置八字形偏闸(防护设备),可在征得对方同意后设置。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桥墩拆除和修复,第二款所指的八字形偏闸的设施,以及水涵新设补修和水路的开发,在中国境内的由中方负责,在朝鲜境内的由朝方负责。但为了工作便利,如经双方同意,也可由一方单独负责。拆除之材料应该交由桥梁所有者保管。
四、在桥梁修建期间,如不影响桥梁的修建,双方运送木材仍可进行。
第三条
流筏通过桥梁的时间以白昼(由日出至日落为白昼)为限,白昼有雾或阴天、落雨时,在100公尺以外尚能辨别通筏道路的情况下可以正常通行,否则不得通行,木筏通过的桥孔由双方现场人员具体规定。
第四条
流筏作业一般在白昼进行,流筏通过桥梁时,每筏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熟练工人操作。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