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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代表关于保护安东至新义州间鸭绿江桥安全的临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代表关于保护安东至新义州间鸭绿江桥安全的临时议定书
(1955年6月8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为了保护安东至新义州间鸭绿江大桥的安全,又便利两国出入国境人员的来往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代表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桥梁警卫



  一、双方对本桥梁警卫的界线,暂按一九五四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交通省代表在北京签订的《中朝两国国境间的铁路桥梁养护工作临时议定书》中规定的“安东站至新义州站间鸭绿江正桥,共桁梁十二孔,从中国方起数第六号桥墩,亦即从朝鲜方起数第六号桥墩中心划分;中朝双方各管辖桁梁六孔。”划分。
  二、双方在本方警卫界线内的桥梁上面、桥梁两端的通路和桥梁两侧的水面,采取统一的警卫措施。
  三、每方负责警卫的桥梁,白天在桥头设固定哨一名,桥上设游动哨一名,夜间和雾天须增派桥头固定哨一名,进行警卫。

第二条 警卫桥梁的技术设备



  一、每一方应在桥上的横桁上和桥下各桥墩之间各设适当度数的电灯,以便照明桥上的通道和桥下的水面。
  二、每一方须在自己岸边各设两个能向江心照明四百至五百公尺距离的照明灯,以便照明桥梁附近的水面。

第三条 划定桥梁周围禁区



  一、双方在桥梁两端陆地划定禁区,并设置障碍物,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二、在距离桥梁七十五公尺内的两侧水面上标定水上禁区,并设置标志或浮标,以资识别。
  三、在禁区内禁止测绘和拍照;禁止船舶航行、捕鱼和游泳。

第四条



  双方边防总代表,应共同商订防火规则,并在桥上适当地点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防火沙箱。所有警卫桥梁的人员必须熟知防火器材的使用规则和使用方法。

第五条 在桥梁上的通行办法



  一、安东至新义州间的鸭绿江桥在昼间和夜间准许火车、汽车和持有一方团以上军事机关证件的摩托车和马(牛)车通行。出入边境的步行人员(包括骑自行车的在内)禁止在桥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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