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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的议定书

  3.中、朝双方政府同意按一级对象对水丰发电厂进行特殊设计。

第二条



  全部工程的设计预算书,由朝方负责在一九五五年九月三十日前按中方施工单价编出。关于工程施工

第三条



  中、朝双方政府同意后备泄洪道全部工程,由中方负责施工;主堰堤、厂房、机电安装、管路系统等全部工程由朝方负责施工。

第四条



  中、朝双方施工单位都直接同水丰水电公司承包工程,并签订协议和合同。
  1.工程所需的安装设备和主要材料都由水丰水电公司负责供应。
  2.工程包价事宜依照附件二的第二十三条办理。
  3.包工费用支付办法依照附件二第二十一、二十四条办理。

第五条



  双方施工单位所需的营造设备,加工、修配用的机器等,按设计规定,除施工单位现有的外,由水丰水电公司供给。在工程竣工后收回。应提折旧由水丰水电公司同施工单位具体商定。

第六条



  朝方施工单位,将现在进行的后备泄洪道工程,在中方施工单位向水丰水电公司承包后,即移交中方施工。
  朝方施工单位已用的施工费用由水丰水电公司拨付。

第七条



  水丰发电厂恢复工程全部竣工后,由中、朝双方政府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每一机组设备启动后由水丰水电公司负责验收并报告理事会转中、朝双方政府备案。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水丰水电公司负责。

第八条



  中、朝双方政府同意向水丰水电公司供给恢复工程所需的水文、地质等有关资料,并给调查、测量人员的便利。具体办法由中、朝双方政府组织的办事机构商定。其他问题

第九条



  参加施工的中、朝双方人员,有必要来往两国国境时,由中、朝双方政府发给通行证。通行证限在施工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



  在施工中涉及房屋拆除、树木砍伐、坟墓迁移等,分别由中、朝两国办事机构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损失由水丰水电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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