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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的议定书

关于基建投资拨款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政府根据批准的全部工程投资,按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或工程预算分季拨付;在设计预算未正式编出前,双方政府根据工程所需费用先行拨付投资一部;双方投资拨款一律按汇出银行当日外汇牌价折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政府所拨投资,公司根据施工地点和实际需要,分别在中、朝两国银行设立公司基建专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同中、朝双方施工单位为甲(出包单位)乙(承包单位)方关系。公司和双方施工单位按中、朝双方协议的中方施工单价签订协议书或合同。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本身的责任造成亏损,自行负责;由于公司的责任(如设计错误等)造成资金不足,由公司补足。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或合同时,甲方按照年度承包工作量预付包价百分之二十作备料之用。此项预付款在承包工程竣工前分次扣回。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需流动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年度已完工程结余或投资拨款结余,应结转至次年继续使用,但全部工程完竣,如有结余资金,应缴回双方政府。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甲方竣工决算价值正式转作公司资金,基建投资转作公司资金前不计利息。

关于双方投资差额补偿

第二十九条



  双方投资的差额,应在清估中查清,具体清算和补偿办法,待清估后另定。

  附件三:

关于水丰发电厂恢复工程的几个问题的协议

关于设计文件的制订和批准

第一条



  中、朝双方政府同意水丰发电厂恢复工程的设计由朝方负责制订。
  1.中方对初步设计的意见在六月三十日前向朝方提出,在未经双方政府批准前,双方同意按初步设计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
  2.中、朝双方政府同意技术设计委托朝方批准,施工设计在保证总任务的完成下,由水丰水电公司组织施工单位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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