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司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起以中、朝双方所核定的资金为基础实行独立核算,按期计算成本和盈亏。
第十一条
利润率按公司商品产品计划单位销售成本的百分之六计算。
第十二条
折旧率按双方政府核定的清估清册确定,但在清估时应参考苏联电站部规定的水电站综合折旧率百分之二点二的标准。
第十三条
双方购用电度价格按清估后折旧率计算的商品产品计划单位销售成本加百分之六的利润计算。在新电价确定前,双方暂按原购电价结算,在新电价确定后,再进行调整和清算。
第十四条
利润按当月计划数在下月二十日前上缴双方政府,并按照季度决算实际产生数扣除应提存的企业奖励基金调整结算,少缴数在决算报告产生后十五日内补缴,多缴数抵作下期上缴利润。
第十五条
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包括保险赔偿),按当月实际发生数在下月二十日前上缴双方政府。
第十六条
大修理基金按月计提并专户存储银行,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大修理工程计划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完成生产总值、利润和利润上缴时,可按季提存企业奖励基金,提存率为计划利润的百分之三,超计划利润的百分之十八;但最高不得超过生产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最低不得低于生产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每季按照应提数提存百分之七十五,年度决算批准后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财产在中国境内的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在朝鲜境内的由朝鲜保险公司承保。
第十九条
银行信贷由公司向所在地银行办理,利息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条
记账单位为朝鲜法定本位币“圆”。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决算报表规定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投资完成情况表,按季度、年度报送;成本计算表,按月报送。上述报表由总经理按期报送理事会转报双方政府。有关各种决算报表,都用中、朝两国文字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