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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的议定书


  附件二:

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财产清查估价和其他财务会计问题的协议

关于财产清查估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于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日在公司所在地成立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财产清查估价委员会(简称清估委员会)。清估委员会由双方政府各指派三人组成,并各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代表。

第二条



  清估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组织、领导清估工作;
  2.根据估价原则确定各项财产估价标准和固定资产全部耐用年限;
  3.协商解决清估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如不能达成协议时,报请双方政府解决;
  4.审定清估结果,并报告双方政府。

第三条



  清估委员会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第四条



  清估委员会成立办公室,由双方指派机械、电气、土木工程师、财务会计和材料技术人员组成。清估时公司应根据清估委员会的要求派有关人员参加工作。

第五条



  清估委员会在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做好准备,同年六月一日开始工作,六月三十日清估完毕。清估委员会在双方政府批准清估总结报告后撤销。

第六条



  清查范围包括公司账内账外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但厂外位于两国境内的铁道、输电线路等不在清查范围以内。

第七条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划分标准和作价标准另定。

第八条



  清估固定资产时,应确定全部耐用年限和重置完全价值(包括正价、税捐、安装费和运杂费),并根据磨损程度鉴定尚可使用年限,求得重置余值;流动资产按实际价格(包括正价、税捐和采购运杂费)、债权债务按账面数进行清估。

第九条



  在清产估价时,对朝方单独投资的财产,因战争遭受损失部分,仍予清估,并由双方承担。关于一般财务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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