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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的议定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为了执行本身任务,可向理事会、总经理和公司其他服务人员要求资料或说明;上列单位和人员应在接到要求后两周内提出资料或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签署,呈报中、朝双方政府,并抄致理事会。

第六章 业务年度和业务报告

第十七条



  一、业务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一九五五年的业务年度由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总经理应在业务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分别向理、监事会提出业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第七章 电费结算、利润和折旧金的分配

第十八条



  一、公司所生产的电量,由理事会根据中、朝双方所提年度的购电数字制定平衡指标,作成供电计划,分别趸售给中、朝双方用电部门,用电部门应同公司直接签订供、受电技术合同,电费由用电部门按月向公司结算并支付。公司在必要时,可在月中预收电费,但最多以预收半月为限。
  二、由中国用电部门交付公司的电费,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公司专用账户内,由朝鲜用电部门交付公司的电费,存入北朝鲜中央银行公司专用账户内。

第十九条



  利润和折旧金依照另行规定的办法,按时分别上缴中、朝双方政府。

第二十条



  公司完成生产总值和利润计划时,依照另行规定的办法可提存企业奖励基金。企业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为公司业务经营上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同中、朝双方国家银行的一切会计来往票据由总经理会同会计长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报理、监事会的一切报告和文件,都用中、朝文书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朝双方政府法定程序分别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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