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开始业务活动,同时启用公司公章。
第二章 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资金根据中、朝双方政府关于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协定第四条的规定,在一九五五年七月内由公司理事会核定。所核定的资金总额,由中、朝双方各分担百分之五十。清产核资后三个月内由一方将所应担资金的差额,向另一方补足。
第三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领导、监察和管理机构如下:
甲、理事会;
乙、监事会;
丙、总经理。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代表中、朝双方政府,是公司最高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一、理事会设理事六名,由中、朝双方政府各选派三名组成。第一届理事会在一九五五年六月十五日前成立。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各一人,由理事中推选。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朝双方理事转换充任,每三年转换一次。
三、第一届理事长由朝方理事中选出,副理事长由中方理事中选出。
四、理事会会议本着协商精神讨论解决属于理事会权限的一切问题,不能通过中、朝双方任何一方所反对的决议。
五、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在朝鲜水丰区召开二次;临时会议根据中、朝双方任何一方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在接到提议后四周内召开会议。
六、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全体参加会议的理事签署,呈报中、朝双方政府,并抄致监事会。
七、理事会不能获致协议的一切重要问题,应提交中、朝双方政府协商解决。
第九条
理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二、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针;
三、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年度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批准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和新建)计划和它的财务决算、工程总结;
五、决定公司资金的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