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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的议定书
(1955年5月7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55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七日签订的中、朝关于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协定,议定下列附件:
  附件一: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章程。
  附件二:关于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财产清查估价和其他财务会计问题的协议。
  附件三:关于水丰发电厂恢复工程的几个问题的协议。
  本议定书和它的附件,作为中、朝关于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五五年五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朝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 郁          金斗三
  (签 字)        (签 字)

  附件一:

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章程



  根据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水丰区。

第二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维护、检修公司所属发、送、变、配电设备,堰堤、流筏道、排水设施建筑物等一切设施,并组织电力生产;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生产技术财务计划;
  (三)规划工程区和水库区,并办理在这些区域内受损害的赔偿和租用事宜;
  (四)办理公司有关业务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公司业务活动所需的地域,由公司理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在中、朝双方领土上制订,并报中、朝双方政府核准。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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