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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任何缔约国得在任何时候发表声明前述的任何一个或数个规则,不适用于本公约的一个或数个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就参加本公约的国家而言,代替1958年4月15日于海牙签订的关于扶养儿童义务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条 本公约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时的会员国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
  第三十一条 海牙国际私法第十二次会议后参加的任何会员国,或者联合国会员国,或者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得在本公约依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效后加入本公约。
  加入书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
  此种加入只是在加入国同缔约国中按照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接到通知后十二个月内对此加入并未提出异议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方面生效。各会员国也可在其加入后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提出异议。任何异议均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可以声明本公约应扩大适用于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全部领土或其中的一处或数处。此项声明应在本公约对各该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以后如有此项扩大适用范围,应随时通知荷兰外交部。
  扩大适用应在按照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接到通知后十二个月内对此扩大并未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和各该负责国际关系并为此发出通知的国家有关领土的一处或数处之间的关系方面生效。
  会员国也可在扩大适用后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提出异议。
  任何异议均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第三十三条 如果缔约国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单位而在有关扶养义务的承认及执行上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可在签字、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的效力应扩及于其全部领土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处或数处,并且以后随时得以新的声明修改其原来声明。
  此项声明应通知荷兰外交部,并应明确指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其他缔约国对于尚未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所作出的扶养判决,得拒绝承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国家至迟得在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作出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项或数项。任何其他保留概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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