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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对于缔约国已经是或将来可能成为其成员国的,并载有涉及同一内容的双边条约的条款,予以优先适用,除非此类条约的成员国间另有约定。
  本公约不影响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已经是或将来可能成为其成员国的、并载有涉及同一内容的多边公约的实施。
  第四十条 即使死亡者在本公约生效前死亡,本公约亦应适用。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时的会员国开放签字。
  本公约应经批准、接受或认可。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后成为会员国的国家、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亦可在本公约根据第四十四条生效后加入本公约。
  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此项加入仅在加入国和收到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通知后十二个月内未对该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此项异议亦可由会员国在加入后于批准、接受或认可时提出。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可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于其在国际关系上负有责任的全部领土,或仅适用于其中一处或数处领土。这类声明应于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生效。
  嗣后任何时候,这类扩展声明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此类扩展应仅在收到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通知后十二个月内未对此扩展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和有关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负有责任并且已就其发出通知的一处领土或数处领土间生效。
  此类异议亦可由会员国在扩展适用后于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作出。
  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第四十四条 本公约应于第三份依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第一天起生效。
  嗣后,本公约应:
  对嗣后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的国家,于其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交存之日后第三个月第一天起生效;
  对各该加入国,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第三个月第一天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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