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递信部关于建设丹东—新义州间长途对称电缆的议定书
(1979年10月8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递信部,为增强中朝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相互间的通信联系,就丹东和新义州之间建设长途对称电缆进行了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自中国丹东市电信局经鸭绿江至朝鲜新义州市电信局建设双条12~252千周六十路高频对称电缆线路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鸭绿江水线的敷设;
二、丹东市电信局至新义州市电信局间陆上部分电缆的敷设;
三、两局室内引入设备的安装;
四、充气维护设备的安装;
五、两岸水线房或入孔的建设;
六、水线标志牌的制作与安装;
七、电缆全程平衡测试开通电路。
第二条
本工程采用的电缆型号,水线为HEQ(5下标)-252 4×4×1.2+5×0.9,埋式电缆为.HEQ(2下标)——252 4×4×1.2+5×0.9,管道电缆为HEQ252 4×4×1.2+5×0.9。朝方鸭绿江岸至新义州局段的陆上电缆和鸭绿江水线电缆需要数量的一半,由中方通过外贸途径向朝方提供。
第三条
丹东一新义州间电缆陆上部分的工程,由双方各自负责建设。鸭绿江水线由中朝双方共同负责建设,设计工作由中方负责。水线的路由在铁路桥上游800米左右选定。具体登陆点,由双方共同确定。施工需用的机具、船只由中方筹备;一一般乘人船只等由双方各自负责筹备。
第四条
双方同意于十一月上旬在丹东或新义州商谈有关本工程的勘测设计和施工的组织等具体问题;十二月底完成设计文件,并在丹东或新义州进行设计会审,设计文件由中方提出;一九八。年五月开始施工,六月底完工割接开通。双方陆地电缆应与水线敷设进度相应进行,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五条
双方各自负责自己一方建设段落的投资。水线施工费用应按照双方共同审定的概算,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结算办法,另行商订。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