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为检查本协定和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轮流召开一次中朝国境铁路会议。
会议召开的六十天前商定会期,三十天前互相交换会议提案及代表团组成人员。
会议经费和代表团的生活费,由召集方铁路负担。
会议由召集方铁路的代表团团长主持,并由双方代表签订议定书。
第十二条
协定的生效
本协定及其附件,自1974年1月1日起生效。
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959年9月5日签订的中朝国境铁路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可经国境铁路会议或用书面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本协定的修改和补充须报经双方铁路中央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协定于1973年10月9日在北京市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代表 铁道部授权代表
附件:
一、有权通过国境的铁路人员职名表
二、铁路人员出入境证明书(包括附件第二号之一)
附件第一号(第六条)
有权通过国境的铁路人员职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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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 ┃ ┃
┃号码 ┃ 职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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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境铁路局长(国境铁道总局长),运输处长 ┃
┃ ┃(输送指挥处长),国际联运处长(站务处长)国际联 ┃
┃ ┃运科长,国境铁路分局长(国境铁道管理局长),以 ┃
┃ 1 ┃ ┃
┃ ┃上均包括副职。国际联运工程师、主任国际联运员 ┃
┃ ┃(国际联运指导员、货物指导员),负责联运的统计 ┃
┃ ┃员、会计员(收入审查所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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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境站长(含临江和云峰站站长),国际联运交 ┃
┃ 2 ┃接所长(国际联运事务所长),车辆段长(客货车队 ┃
┃ ┃长),机务段长(机车队长),以上均包括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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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国境站上办理车辆、货物、行李和包裹交接的 ┃
┃ 3 ┃ ┃
┃ ┃人员,国际联运交接所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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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检查轨道衡的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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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境站间列车的机车和列车乘务组人员、指导司机、 ┃
┃ 5 ┃ ┃
┃ ┃汽车司机及票据传递员,办理国境站间行车的运转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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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调查事故和检查信号显示状态的工作人员 ┃
┣━━━╋━━━━━━━━━━━━━━━━━━━━━━━━━━┫
┃ ┃ 检查和维修国境站间区间内通信设施、线路和大 ┃
┃ 7 ┃ ┃
┃ ┃型建筑物的工作人员 ┃
┣━━━╋━━━━━━━━━━━━━━━━━━━━━━━━━━┫
┃ ┃ 旅客列车、机械冷藏列车、救援列车、除雪车的 ┃
┃ 8 ┃ ┃
┃ ┃工作人员和公务的乘务人员 ┃
┣━━━╋━━━━━━━━━━━━━━━━━━━━━━━━━━┫
┃ 9 ┃ 办理国境铁路间贸易业务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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