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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国境铁路的协定

  双方为对方铁路驻留人员,免费提供所需的办公室、宿舍和食堂,并负责保暖、照明和清扫。
  双方对对方驻留人员临时发生病伤时,应予免费医疗。
  一方国境铁路局按照对方国境铁路局的请求,应立即将自方人员从对方国境站召回。

第七条

货物运输计划的商定



  双方铁路中央机关应在每月末七天前,互相用电报商定下月间经由各国境站的出口货物运输计划、过境货物运输计划和绕路货物运输计划。上述计划应注明货物品类、车数和吨数。

第八条

通信设备及其使用



  双方国境站间应装设有专用的电报和电话通信设备,免费供给双方铁路中央机关、国境铁路局和国境站相互间,以及在对方境内的铁路人员同自方国内相互间,作公务联系使用。除双方铁路中央机关和国境铁路局间的定时通话外,当一方要求临时通话时,另一方应予以保证。
  国境站间电报机(丹东~新义州间为打字式),不与国内线路相接。国境站间电话线路应和每方国境站上的总机接通。
  为确保对通信线路的养护和在线路损毁时能及时判明发生故障的区段,双方在自方的国境站到国境线间,都应设置电报、电话回线试验电柱。
  双方铁路办理公务所使用的电报和电话,按铁路合作组织各参加路使用铁组成员电报通信线路交换国际公务电报细则办理。

第九条

铁路公务用品的运送



  国境站间运送有关用于国际联运的铁路公务用品和器材以及交接人员的食用品(主、副食品),都免费运送,不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

第十条

文字的使用和翻译



  双方填写的各种表格单据、来往函件、办理电报,都使用本国文字。
  本协定和中朝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规定的各种表格(议定书附件第3号规定的路票和警告书除外)以及中朝间使用的货物、车辆交接单,各自用自国文字印刷。
  在国境站办理交接时,对行李、包裹、货物和车辆交接单,运送票据及其附件,都由接收方译为自国文字。

第十一条

召开中朝国境铁路会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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