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国境铁路的协定

  双方国境站间传递有关交接单据,担当机车铁路由自方车长传递,不担当机车铁路由自方派人传递。对方应为票据传递人员的乘车提供方便。

第四条

国境站或国境站间的事故处理及责任划分



  列车在国境站或国境站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时,所在路应立即救援修复,必要时,对方铁路根据事故所在路的请求,应派救援列车前往救援。
  因事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救援费用,由责任路负担。如因双方责任或不能判明责任时,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对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双方均不负责。
  涉及双方或对方责任的事故,应立即通知对方,由双方代表在救援修复前进行事故调查,以便确定损失程度和责任。双方代表由国境站长及国境铁路地区的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国际联运规章的适用



  中朝铁路间旅客的运送,行李、包裹、货物的运送和交接,车辆的使用和交接,以及上述有关的一切清算都按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附属规章以及本协定和中朝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办理。
  双方对现行的绕经对方铁路运送中朝两国各自的货物,按已商定的中朝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内规定的《中朝相互间货物绕路运输办法》办理。

第六条

铁路人员在对方境内的驻留



  为执行铁路联运交接任务,双方可按商定的最大数目,向对方国境站派出交接人员。
  如因作业量增大,需要超过商定人数增派人员时,事前由双方国境铁路局商定。
  派往对方国境站内办理交接作业的人员,从自国往返通勤。
  双方应为铁路人员乘坐国境站间的列车或利用自方运输工具通过铁路或公路过境互相提供方便。
  有权通过国境的铁路人员职名表(附件第一号)内规定的人员,在通过铁路或公路出入国境时,应分别使用一次往返或一年内多次往返的铁路人员出入境证明书(附件第二号或附件第二号之一)。如超期返回时,仍为有效。
  铁路人员出入对方国境时,应将带照片的多次往返铁路人员出入境证明书或本人服务证和一次往返铁路人员出入境证明书提交国境检查机关查验。
  使用铁路人员出入境证明书的过境铁路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令和规定,仅限在对方国境站界内或指定的地点驻留。列车乘务人员在国境站间的区间内,除为保证列车运行安全情事外,不应离开列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