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国境铁路的协定
(1973年10月9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74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为了加强中朝两国人民之间的革命友谊和团结,促进两国铁路联运事业的发展和相互协作,签定本协定。
第一条
国境站
双方铁路国境站及其至国境线的里程:
中国铁路
丹东站 距国境线 1.4公里
图们站 距国境线 2.1公里
集安站 距国境线 7.3公里
朝鲜铁路
新义州站 距国境线 1.7公里
南阳站 距国境线 1.3公里
满浦站 距国境线 3.8公里
货物和车辆的交接作业,在接收路国境站办理。
国境站应具备保证正常交接的设备和劳力。
第二条
国境站和列车运行所采用的时间
双方办理有关行车和交接业务,均采用昼夜24小时制。
报告日的开始,规定为18时。
上述时间偶数年度为北京时间,奇数年度为平壤时间。
第三条
列车运行组织
国境站和国境站间,应按所属路规章设有保证列车正常运行的技术设备。如对上述设备进行改建、增设或养护维修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应按《中朝铁路国境站间列车运行细则》的规定,通知对方国境站。
双方组织列车在国境站间的正常运行,按中朝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有关规定办理。
国境站间运行的列车,所使用的机车和乘务组,偶数年度由中国铁路担当,奇数年度由朝鲜铁路担当。轮流交替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18时(按原担当机车的国家的时间计算)。守车不分奇偶年度,由双方共同提供。
如临时需要,经双方国境站长事先协商,也可由对方铁路派出机车、守车及其其务组担当。
在对方铁路上执乘的机车乘务人员和车长,应执行对方铁路的有关行车规章和指示。为此,双方需相互交换有关规程,如有修改和补充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交付对方列车乘务组的书面命令,应用两国文字书写。
列车的外部警卫,由该列车所在路负责。
经机车所属路国境站长同意,在运行图中所规定的机车停留时间内,可使用对方牵引列车的机车,完成本次列车的转线和守车、行李车、故障车的甩挂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