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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农业省关于中朝图们江流域治水工程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农业省关于中朝图们江流域治水工程的协议
(1957年10月8日签订于平壤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农业省,根据1956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农业省关于中朝图们江流域,中国方面甩湾子村至西崴子村间,朝鲜方面训戎里至承良里间治水工程的议定书原则,对堤线位置、设计、开工、竣工时间、设计地点等问题,协议如下:

第一条



  治水工程的堤线位置,由训戎里至江北村间(即古耳岛本土及其附近),堤线通过朝鲜领土,以下至峰云里间,通过中国江北村。
  以防御1938年洪水位为标准,并以两国技术人员调查制成的附图上的堤线为基础,确定堤线,责成双方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二条



  关于治水工程的1956年9月2日议定书第二条“……并于1957年3月1日以前编制出设计书”,改为:“……并于1957年11月1日起,着手堤线位置测量和设计书编制工作,并于1957年12月25日以前完成。”
  双方各派5名技术人员,进行堤线测量和技术设计书编制。设计书编制,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清津市进行。

第三条



  关于治水工程的1956年9月2日议定书第三条“……于1957年5月5日以前,由双方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市签字确认。”改为:“……于1958年2月20日以前,由双方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市签字确认。”
  双方代表确认设计书之后,立即着手施工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关于治水工程1956年9月2日议定书第四条“工程设计书签字后,双方尽速着手治水工程,并预定在1958年12月底竣工。……”改为:“于1958年4月1日双方着手治水工程的施工,并预定在1959年6月底竣工。”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1957年10月8日在平壤签订。用中文和朝文各书就两份,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代表      农业省代表
  史轮         朴均采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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