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每年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每天以当地标准时用电报相互通报规定测站的水文情报。
当水位达到加报标准以上,附件中所列预报站向对方发布洪峰流量及其洪水过程预报。
第八条
双方互换的水文情报和预报,分别按本国拟订的电报格式发报。双方应互相交换电报格式和有关说明,以及水情考证资料(包括:水文测站和水利工程位置图、集水面积,水库坝顶高程,溢洪道底高程和最大泄流量,水文站历年最大流量、水位流量关系表,水库水位库容关系表等)。如有变更时,应通知对方。
电讯费用由发报国各自负担。
第九条
双方提供的水文情报要及时、准确。水情电报要在观测后半小时内发出,发现差错和漏报,应立即更正和补报。要及时答复对方有关水文情报的查询和催报。
第十条
在洪水非常时期(或报汛线路中断),为了保证迅速交换水文情报和水文预报,由省(道)一级水文管理机构使用国际电话。必要时,作为补充手段,可使用边境电话。通话地点如本协定附件3。
第十一条
在界河干流上进行水文测验和水文测验建筑物施工的人员渡江去另一方境内时,应持有中、朝边境地区公安总代表颁发的水文作业证。
第十二条
双方组成正式业务代表团,每年上半年内轮流在双方境内会晤。会晤时,通报上年水文协定执行情况,讨论变更事宜,解决执行本协定存在的问题,磋商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建议。代表团的国际旅费由各自负担,逗留费用由东道国负担。
第十三条
本协定可由双方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生效的同时,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关于鸭绿江和图们江水文工作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