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关于鸭绿江和图们江水文工作合作协定
(1990年5月24日签订于平壤并于同日生效。此为现行有效的协定文本,因本协定朝文本无法找到,因此1978年签署的同名协定中、朝文本附后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为了合理利用两国界河鸭绿江和图们江(以下称界河)的水资源,预防洪水灾害,加强在水文工作方面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水文工作合作的实际需要,互相交换界河干流以及该流域本国一侧设置的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水文情报和水文预报。水文测站的站号、站名和位置、交换资料和发报项目、加报标准、收报单位等,如本协定附件1、2。
第二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协定附件所列的向另一方提供的水文测站(包括测站迁移)、交换资料和发报项目、加报标准,或请另一方变更交换资料和发报项目、加报标准、收报单位,以及要求增减水文测站时,须在前一年十二月份以前向对方提出,经双方会晤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在界河干流另一方岸区新设、改设或迁移水文测验建筑物,或不可避免地需要迁移另一方在其境内设立的水文测验建筑物时,应在两个月前通过省(道)一级的水文管理机构函商决定后进行。双方对另一方在其境内设立的水文测验建筑物和标志要注意保护;在测验河段吊船索至测流断面下游二十米和测流缆索范围以内的树障及其它阻水障碍由所在一方清除,以方便水文测验,保证水文测验的工作质量。
第四条
水文测验方法、技术标准和资料的整编方法,各自按本国的规定办理。双方应互换有关规定。交换的规定如有变更时,应通知对方。
第五条
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对界河干流上发生的水文特殊现象进行调查,可协商组成中朝两国水文部门联合调查团,进行调查工作。
第六条
双方将本协定附件所列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包括:测站基本情况说明和位置图,逐日平均水位表,实测流量成果表,逐日平均流量表,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逐日降水量表,降水量摘录表,实测大断面成果表,水库水文要素摘录表等),各自整编刊印后于每年观测结束两年内无偿提供十份。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