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农业省关于中朝图们江流域中国方面甩湾子村至西崴子村间、朝鲜方面训戎里至承良里间治水工程的议定书
(1956年9月2日签订于延吉市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农业省,为了防止中、朝图们江流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县甩湾子村至西崴子村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庆源郡训戎里至承良里间的洪水泛滥,对上述地区的治水工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中所指地区的治水工程,应在不影响两国领土主权,并在照顾两国人民利益的原则下进行修筑。因此,双方在上述地区内,不再做可能威胁对方的工程,并在本议定书签订以前双方已经竣工或正在进行的治水工程,如对对方有危害时,应该立即自行停止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为了在本议定书所指地区内共同进行治水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双方各派技术人员五名、测量工十名,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县图们镇商订勘测设计工作的具体进行方法。勘测工作限于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日以前结束,并于一九五七年三月十日以前编制出设计书。
设计工作,应全面考虑双方所受灾害程度与今后发展可能和工程效益等及水工学原理,确定工程修建与否、如何修建和堤防位置线。
勘测设计所需要的经费和小工具,由工作所在的国家负责;但所需要的主要测量仪器和工具,由双方技术人员各自携带。
第三条
工程设计书在双方各自报请本国政府审查批准后,于一九五七年五月五日以前,由双方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市签字确认。
第四条
工程设计书签字后,双方尽速着手治水工程,并预定在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底竣工。该工程在本国领土内进行的工程所需用的一切经费和人力、物力,应由各自负责。但采取石料时,可以互相利用靠近施工地点的对方采石场。
第五条
在治水工程勘测、设计到竣工的期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县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庆源郡委员长相互联系处理本工程有关的在他们职权范围内所能处理的问题。不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各自报请本国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