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林业省代表之间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修建水闸的议定书
(1966年4月8日签订于丹东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林业省代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至四月八日在丹东市举行了会谈。
参加会谈的有:中方代表李子民、陈志良、关世昌、纪毓福;朝方代表崔益俊、金大保、金国禄。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精神,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修建水闸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鸭绿江上游,中方吉林省长白县原农山边防哨所起,向上游至一点六公里的江段内朝方两江道普天郡农山木结构水闸起,至农山火车站止的江段内,修建混凝土水闸一座和在图们江上游,中方吉林省和龙县崇善大队的江段内;朝方两江道三池渊郡三长里的江段内,修建木结构水闸一座。
二、上述两座水闸的具体位置和其他具体问题,由双方指定的代表,于一九六六年四月分别在中方长白县和和龙县古城里或朝方惠山市和三池渊郡三长里,分别进行会谈协商解决。
三、对上述两座水闸的投资、材料、设计、施工及管理均由朝方负责。如果将来中方利用上述鸭绿江上的水闸时,朝方同意使用。有关中方利用水闸所涉及的投资和共同管理等具体问题,由中朝两国林业部、省代表之间协商解决。
四、中方同意朝方施工人员临时使用中方长白县原农山边防哨所的房屋十五间,朝方待水闸竣工后一个月内交还给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