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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第二十六条
  一、任何其他国家,根据本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都可以在本公约生效后申请加入该公约。
  二、申请加入公约的文件得提交公约保管者。
  第二十七条
  一、具有两个或数个不同法域的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公约时,可以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的法域,或只适用于其中之一或几个不同的法域,同时还可随时对该声明作出修改,提出新的声明。
  二、该声明得提交公约保管者,并明确指出公约所适用的法域。
  三、如果一个国家未按本条的规定作出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的整个疆域。
  第二十八条
  一、自本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个国家提交批准、接受或同意文件期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本公约开始生效。
  二、此外,本公约对其他国家的生效日期为:
  1.对各批准国、接受国、同意国、加入国,在其提交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文件期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2.对本公约第二十七条所涉及的各法域,在依本条上述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期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九条 在修改本公约的新文本生效后申请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只能成为经过修改的公约新文本的成员国。
  第三十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在书面通知公约保管人后退出本公约或退出本公约的第三章。
  二、自公约保管人收到退出公约的申请期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退出公约的申请产生效力。如果要求退出公约的申请书上提出,提出申请在更长的期限届满后产生效力的,则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在该提出的期限届满后,退出公约的申请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公约保管者就下述事项负责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以及依本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要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1.依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提交的签字、批准、接受、同意和加入公约的情况;
  2.依本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生效的日期;
  3.依本公约第二十七条作出的声明;
  4.依本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提出的保留及撤销保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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