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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三、本公约中或被继承人依本公约所作的声明中指定的法律,
  1.被继承人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就是被继承人在指定法律时其惯常居所所在的法域的法律。
  2.被继承人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就是其惯常居所所在的法域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惯常居所的,则上述法律就是指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四、本公约所规定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就是指被继承人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域的法律。
  五、除本公约第六条外,被继承人依本公约规定指定一个国家的某一法域的法律,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
  1.如果他具有该国国籍的,这一指定行为只有在他当时曾经在该法域内拥有惯常居所,或虽然没有这种居所,但他曾经与该法域有最密切的联系时,方为有效;或者
  2.如果他不具有该国国籍的,这一指定行为只有当他在该法域拥有惯常居所,或他在该法域内虽没有惯常居所,但他在该国家内拥有惯常居所,且以往某一期间他曾经在该法域内有过惯常居所时,方为有效。
  六、在本公约的第六条中,如果被继承人对他其中的部分财产指定了一国的法律的,该法律就是指其中各项财产所在的各个法域的法律。
  七、在本公约第三条第二款中,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某一多法域国家拥有惯常居所的,如果他在该国的数个法域内居住过。其居住时间总和达五年的,则上述公约规定的居住期限同样被视为已经达到。如果该居住期限已经超过五年,被继承人在该国虽拥有惯常居所,但在具体的某个法域内并没有明确的惯常居所时,被继承人最后居所所在的法域的法律为继承准据法,除非他与该国的另一个法域有更密切的联系,在后者的情况下,该另一法域的法律为继承准据法。
  第二十条 为使本公约所指定的准据法保持一致性,如果一个国家存在着两个或数个调整不同类别当事人的继承法体系,在涉及该国法律时,得依该国现行规范的指定的法律,如果没有这类规范时,则为与被继承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内调整继承问题的法律或所有的规范不尽一致时,缔约国可以用本公约的规范来调整这些不同法律或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公约在缔约国内生效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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