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本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指定的法律为有效的继承协议,其实质有效性只有根据本公约第三、第五两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的准据法为有效时,方为有效。
二、然而,适用本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律,并不约束继承协议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权利,而且根据第三、第五两条第一款指定的准据法,这些非协议当事人有保留权,以及不容继承当事人剥夺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一般规则
第十三条 当两个或数个其继承关系受不同法律支配的当事人,在无法确定其死亡顺序的情况下死亡时,以及这些不同的法律对这种状况的规定不一致,或甚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时,这些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他方或其他人的财产均无继承权。
第十四条
一、遗嘱中有委托事项的,继承关系适用本公约规定的法律,但委托事项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同样,委托事项虽然适用其他法律,但继承关系却可以适用本公约规定的法律。
二、该规则类推适用于与遗嘱所设立的基金有关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公约所规定的准据法,并不妨碍某一国家鉴于经济、家庭和社会原因在继承制度中规定某些不动产、企业或某类特殊财产的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六条 如果根据本公约指定的准据法,既没有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也没有法定继承顺序范围内的继承人的,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并不影响国家或者依法设立的有关公共机构获得其领土上无人继承财产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本公约中,除第四条外,“法律”一词系指一国内现行法律,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第十八条 依本公约指定适用的某项法律,只有在明显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时,才能拒绝使用。
第十九条
一、当一个国家存在着两个或数个法域,各法域有其自己的继承法体系或自己的继承规范时,为使本公约所指向的准据法保持统一,而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如果某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指明在两个或众多的法域中,某项法律适用于本条所规定的一切事项的,则适用该项法律。如果该国没有这类法律规范的,则可依本条下述条款予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