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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1996年10月19日订立)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加强对处于国际情形中的儿童的保护的需要,希望避免相互间在儿童保护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法律制度间的冲突,忆及国际合作对儿童保护的重要性,确认儿童的最佳利益是一个主要考虑因素,注意到1961年10月5日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的确需要修改,希望确立这方面的共同条款,考虑到1989年11月20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就下列条款达成共识。

第一章 公约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的宗旨为:
  a.确定何国主管当局有权采取针对保护儿童或该儿童财产的措施;
  b.确定在行使管辖权时,该当局应适用何国法律;
  c.确定亲权的准据法;
  d.为此种保护措施在所有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作出规定;
  e.建立为达到此公约之目的,缔约国政府间所需的合作;
  2.为了此公约的目的:亲权一词包括父母权力或确定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同该儿童或儿童财产相关的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权力和责任的任何类似的权力关系。
  第二条 此公约适用于从出生到十八岁的儿童。
  第三条 第一条中所提到的措施可特别用于处理以下事项:
  a.亲权的归属、行使、终止或限制以及授权;
  b.监护权,包括有关照顾该儿童的权利,特别是确定儿童居所的权利以及包括带儿童到该儿童惯常居所以外的地方在限制的时间内的权利;
  c.保护人、监护人和类似的机构;
  d.照顾该儿童人身或财产,代理或协助该儿童的任何自然人或机构的指定和职责;
  e.将儿童送交一寄养家庭或一收养机构,或由卡法拉①(注①:卡法拉是伊斯兰法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不同于收养,对亲子关系毫无影响,但作为一种保护儿童的特别措施,规定在公约当中。)或类似机构提供照顾。
  f.由一公共当局对负责照顾该儿童的任何人对儿童的关照进行监督。
  g.对儿童的财产的管理、保护或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
  a.父子关系的确认和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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