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双方边防总代表召集会议时,由双方边防总代表轮流担任主席;会议轮流在中方和朝方召开。双方总代表每次会议的议定事项,应用中文、朝文书就各两份,经双方边防总代表签署,分别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核准后,互相通知实施。如上述机关有异议时,一方边防总代表可通知对方边防总代表重新协议。
十三、为了执行本记录,边防总代表、边防副总代表进入对方边境时应持有本方公安部或内务省所签发的证件,边防代表应持有边防总代表签发的证件。此项证件在使用前双方应交换样本,以资识别。
上述过境人员必须身穿制服,也可携带武器和有关文件。
十四、本记录经双方政府核准,并自互相通知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一方认为有修改必要时,应通知对方另行协议。
本记录于一九五五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中、朝文各两份,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首席代表 内务省首席代表
汪金祥 朴应翼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朝两国接壤边境地区的居民过境通行办法
一九五五年六月八日于北京
为了便利中、朝两国接壤边境地区居民的正当往来,严防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间谍特务混入破坏,以巩固两国边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代表关于处理两国接壤边境地区若干事务的联席会议的记录》第五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朝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是指两国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有公民权的居民和居住一方边境地区的另一方侨民。边境地区的范围规定为:中、朝两国接壤的市、县或市、郡管辖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辽宁省的安东市、安东县、宽甸县,占林省的和龙县、延吉市、延吉县、珲春县、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县、辑安县、临江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平安北道的新义州市、广城郡、龙川郡、义州郡、清城郡、朔州郡、昌城郡、碧潼郡、雩时郡,慈江道的楚山郡、渭源郡、满浦郡、慈城郡、和平郡、中江郡,两江道的惠山市、厚昌郡、普天郡、三水郡、新坡郡、云兴郡,咸镜北道的延社郡、茂山郡、游仙郡、会宁郡、钟城郡、稳城郡、庆源郡、庆兴郡。
二、居住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因事出入两国边境地区时,须持有“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此证,中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规定样式,责成边境各市、县公安局签发,并据情委托边防部队、区公所和公安派出所签发;朝方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统一规定样式,责成边境市、郡内务署签发,并据情委托内务分驻所签发。
上述双方边境居民往来过境的口岸,须经双方边防总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指定,但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批准。如一方认为需要移动口岸时,也须经过双方代表协商分别报告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才得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