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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

  此项声明不适用于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已设有惯常居所不少于五年的国家内,且仍保留其惯常居所的配偶双方,除非该国是缔约国并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发表声明,或者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而按其国际私法的规则是需要适用本国法的。
  第六条 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将他们的夫妻财产制不受原先适用的法律支配而受某另一国内法的支配。
  配偶双方仅得指定适用下列法律之一:
  (一)指定时为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二)指定时为配偶一方设有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据此指定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全部财产。
  但配偶双方无论有无依照前款或依照第三条指定法律,得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适用该不动产的所在地法,并得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不动产概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第七条 配偶双方如未指定其他所可适用的法律,即使其国籍或惯常居所有所变动,按照本公约规定所可适用的法律继续适用。
  但如配偶双方既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又未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则应适用他们双方设有惯常居所地国的国内法,以代替以前适用的法律:
  (一)遇有这种惯常居所设在配偶双方具有共同国籍的该国国内时,从其设定时起,或者从他们成为该国国民时起;或者
  (二)结婚后持续保有该惯常居所达十年以上时;或者
  (三)如果其夫妻财产制原先仅因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况而受共同国籍国家法律支配,从设定该惯常居所时起。
  第八条 依照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适用的法律,仅对将来产生效力,变更前配偶双方原有的财产不受新适用的法律支配。
  但配偶双方得于任何时候,采取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指定其全部财产受新法律支配,但不得有损于第三条第四款及第六条第四款关于不动产的规定。此种选择权的行使不应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第九条 夫妻财产制对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按本公约规定所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决定。
  但缔约国法律得规定,遇有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于其境内设有惯常居所时,该配偶不得以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对抗第三人,除非:
  (一)已经履行该法所要求的公告或登记手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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