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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议定书

  三、对于涉及两国的案件,经协商各自负责本方的调查工作,并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积极配合。
  四、有犯罪前科和犯罪嫌疑的人员迁居对方境内的时候,应当将其材料移交对方。
  五、一方对迁居过来的对方人员,如果对其身份不清楚时,可以委托对方调查;受委托的一方,应当予以调查和答复。
  六、一方如在经:过本国进入对方的第三国人中,发现有可能危害对方安全者,应当将所了解的有关其身份及动向情况通知对方。
  七、双方在打击犯罪工作的相互合作中,涉及到两国边境省、道范围以内的问题,以及与其有关的问题,可以由双方各级公安、安全代表处理。涉及边境省、道范围以外的问题,由首席代表或受首席代表委托的人员解决。

第六条



  双方以两国接壤的边境市、县、郡为中朝边境地区;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变更的时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副部长为中朝边境公安、安全首席代表。中朝双方设边境公安、安全总代表一人和副总代表若干人。中方公安总代表、副总代表由边境省公安厅负责人和公安厅边防工作负责人担任;朝方安全总代表、副总代表由边境道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和国境警备工作负责人担任;双方设适当数量的公安、安全代表,由边境市、县、郡公安、安全保卫机关负责人担任。
  边境公安、安全总代表,副总代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部长各自任免。公安、安全代表,由公安、安全总代表各自任免。双方须将任免名单相互通报。

第八条



  各级中朝边境公安、安全代表任务如下:
  一、中朝边境公安、安全首席代表任务是:负责讨论和制定维护中朝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相互合作的原则性问题。
  二、中朝边境公安、安全总代表任务是:具体讨论和制定边境公安、安全首席代表会议所议定的事项、执行方法和步骤。
  三、中朝边境公安、安全副总代表任务是:协助公安、安全总代表进行工作。总代表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副总代表代行。
  四、中朝边境公安、安全代表任务是:负责组织执行首席代表会议和总代表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总代表、副总代表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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