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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议定书

第三条



  双方在建立和维护两国出境入境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
  一、在确定两国出境入境地点的时候,应当经过双方协议,并相应地建立出境入境检查机关,组织和执行维护出境入境秩序的工作。
  二、双方允许两国出境入境人员,凭护照、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两种版本,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务过境通行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证》)和经双方协议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证件指定地点出境入境。
  三、两国边境地区市、县、郡的公安边防和出入境工作机关负责人,对于要求到对方边境地区探亲的边境地区居民,发给为期一个月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乙种版本,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证》),并加盖各自规定的边境地区通行证件专用章。对探亲边民要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管理,对方边境地区确有近亲者,始能批准;双方边民探望近亲以外的其他亲属,须办理“邀请通知书”。近亲的范围、通知书的样式及使用办法由双方边境公安、安全总代表会议确定。边境公安、安全总代表和副总代表对因处理边境地区工作需要出境入境的公务人员,发给为期一年以内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种版本,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务过境通行证》)。
  四、出入中朝边境的车辆使用统一的“车辆出入境标志”。两国的出境入境车辆,须贴挂双方商定的“车辆出入境标志”,从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进入对方境内后,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区范围内活动。
  五、出境入境通行时间规定如下:
  (一)四月到九月:北京时间九时到十九时,平壤时间十时至二十时。十月至三月:北京时间九时至十八时,平壤时间十时至十九时。节假日保障必要的通行。
  (二)在规定的出境入境通行时间以外,禁止一切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根据其他协议得到允许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除外。
  因有紧要事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外出境入境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可在对方出境入境检查机关同意后出境入境。
  六、本条第五款规定的出境入境通行时间,授权口岸边防检查机关会晤协商,如需调整,须分别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批准,并相互通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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