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议定书
(1998年7月8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98年8月2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公安、安全保卫机关的友好合作的愿望,双方对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维护两国边境地区安全和保卫国家、社会财产及居民生命财产的工作中相互合作。
一、双方在预防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灾害、劳动事故等各种灾害事故的工作中,积极合作。一方对因灾害事故被迫进入本方境内的对方居民,应当予以救护。
二、一方在拾得对方遗失的船只、家畜、家禽和其他物资财产时,要妥为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并尽快通知对方;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当尽快领回。
三、如果在一方边境地区发生疫情,并有可能蔓延至对方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必要时,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暂时停止出入境通行。
四、一方如果在本国境内或者在边界上进行作业并可能危害对方国家、社会财产及居民生命财产时,应当事先同对方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
五、一方如果在边境地区发现尸体时,应当查明其国籍和死亡原因。死亡者如果是对方居民,应当移交对方;如果被发现的尸体涉及到与双方有关的犯罪案件,或者国籍不明的,可共同进行检验;如果无法查明死者的国籍,由尸体所在的一方进行处理。
六、为了预防可能危害居民生命和国家、社会财产的事故发生,双方禁止在鸭绿江和图们江的共同水域使用武器、炸药打猎、捕鱼。
七、双方军、警人员在边境上执行公务,除遇有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或者被盘查者以暴力反抗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不准开枪,不准施放警犬。
第二条
双方在两国边界和边界上的设施的警卫工作中相互合作。
一、双方以鸭绿江和图们江共同水域作为共同的警卫区域。
为了便于执行警卫任务,在共同警卫区域内,靠近本方领土地区的警卫任务,由该方负责执行。
二、双方党和国家领导人专列通过国境桥时,双方应对国境桥周围水域加强警卫工作。
三、对两国边界上的设施的警卫工作,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各自负责本方承担的任务。
四、双方在执行上述警卫任务中,应当将影响两国边界和边界上的设施安全的情况、信息及时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