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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两国国境间的铁路桥梁养护工作临时议定书

第六条



  关于运转中断、事故处理、救援列车及双方对事故损失的责任等,均按一九五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的中朝国境铁路协定办理。

第七条



  为保持各江桥的列车容许速度之统一,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决定提高或降低速度。如须变更现行之运行速度时,必须经过桥梁检定或必要的检查后,由一方国境铁路管理局提出变更速度的根据,通过对方国境铁路管理局长同意后始可变更。

乙、江桥的一九五四年基本建设和大修工程

第八条



  一九五四年度中朝国境三座铁路江桥的大修及基本建设工程,其计划、设计、施工统由中国铁路负责,并应于本年内完成之。

第九条



  一九五四年度大修及基本建设工程的主要工程项目及概算如下:
  1.安东新义州间正桥:加固桥墩一座,桥梁油漆2000吨,新设木栏杆945公尺,共计大修费14.9亿。
  2.辑安满浦间正桥:加固桥墩五座,修复桥台、桥墩各一座,修复桁梁三孔,钣梁一孔,新制钣梁一孔,修理桥面190公尺,桥梁油漆742吨及人行道栏杆190公尺,共计基本建设费56亿。
  3.图们南阳间正桥:桥梁油漆452吨,更换桥面218.5公尺,墩台护基440立方公尺,防水堤石笼护坡935立方公尺,共计大修费9.3亿。
  以上所列之工程概算共计人民币80.2亿。
  以上工程费用应根据完工后实际支出款额由中朝两国平均负担,朝方应负担之费用先由中国政府垫付,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中方根据工程决算向朝方办理清算,列入一九五五年度中国援朝费内。

第十条



  以上各工程全部完工后,应由中方通知朝方,商定验收日期,双方派出有关人员组织验收交接委员会办理基本建设及大修工程的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时以设计文件、中国铁道部桥隧大修技术验收标准(草案)及基本建设工程暂行验收标准为依据,验收合格后应即做出验收报告,分报两国铁路中央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为进行上项桥梁、线路的基本建设和大修工程的修建工人、技术人员及工程领导人员须持有自方国境铁路管理局长发给贴有本人像片及通行区间的修桥工作证,检查机关按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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