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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第十七条 本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生效后所采取的措施。
  依未成年人本国的国内法所具有的权力关系,自本公约生效时起,始得承认。
  第十八条 在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中,本公约代替1902年6月12日在海牙签订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本公约生效时对于缔约国所订其他公约的规定,不发生影响。
  第十九条 本公约向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次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本公约应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第三份批准书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起生效。
  对嗣后批准本公约的各签字国,本公约自其批准之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开始生效后,凡未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次会议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此项加入仅在加入国与声明接受其加入的缔约国之间关系中生效。接受的声明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本公约自前款规定的通知后第六十天,在加入国和声明接受其加入的国家之间开始生效。
  第二十二条 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在签字时,可以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其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整个领土或者其中的一处或数处领土。此项声明应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时开始生效。
  以后凡有这种性质的扩大适用范围,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如有本公约签字和批准国声明扩大其适用范围时,本公约应按第二十条规定对其有关的领土开始生效。如有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声明扩大适用范围,本公约应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有关的领土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各国对本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留,至迟应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其他任何保留均不接纳。
  各缔约国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通知扩大本公约适用范围时,可以同时作出保留,将其效力限定于扩大适用范围内的领土或某些领土。
  各缔约国均可随时撤销其所作的保留。此项撤销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保留的效力自前款规定的通知发出后第六十天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定期五年,自本公约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始生效之日起算。对嗣后批准或加入的国家,本公约的期限也自此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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