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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2.如无协议,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同时应特别考虑到转属继承国的与国家债务有关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八条 新独立国家
  1.继承国为新独立国家时,被继承国的任何国家债务均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但新独立国家和被继承国鉴于与被继承国在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国家债务同转属新独立国家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之间的联系而另有协议者除外。
  2.第1款所述协议不应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其执行亦不应危及新独立国家经济上的基本均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的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承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
  第四十条 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
  1.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组成一个国家时,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者外,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同时应特别考虑到转属继承国的与国家债务有关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2.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国家一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同另一国合并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国家的解体
  被继承国解体和不复存在而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除各继承国另有协议者外,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同时应特别考虑到转属继承国的与国家债务有关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第五部分 解决争端

  第四十二条 协商和谈判
  如果本公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国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它们应在其中任何一国提出要求时,设法以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该项争端。
  第四十三条 调解
  如果在第42条所述要求提出后六个月内争端仍未解决,争端任何一方可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请其按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调解程序调解该项争端,并将该项请求通知争端他方。
  第四十四条 司法解决和仲裁
  任何国家于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通知保管人的方式声明,如果一项争端应用第42条和第43条所指的程序仍未获得解决,该争端可由争端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提请国际法院判决或提交仲裁,但需争端他方也发表类似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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