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其一继承国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留在该继承国领土内的部分。应转属该继承国;
(b)(a)项所述部分以外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与其一继承国领土直接有关的部分,应转属该继承国。
2.第1款所述部分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应在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后公平地转属各继承国。
3.每一继承国应从被继承国国家档案属于它的部分中向其他继承国提供与各该继承国领土的所有权或其疆界有关、或为澄清依照本条其他各款规定转属各该继承国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文件的含义所必需的最有力的证据。
4.有关继承国之间就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缔结的协定不应损害这些国家的人民对于发展和对于取得有关其历史的资料和取得其文化遗产的权利。
5.每一继承国应于任何其他继承国提出要求并负担有关费用或采取交换办法时。将被继承国国家档案属于它的部分中与该其他继承国领土的利益有关的文件的适当复制本提供给该其他继承国。
第四部分 国家债务
第一节 导言
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本部分条款适用于国家继承在国家债务方面产生的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债务
在本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内,“国家债务”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债务转属所产生的结果
在不违反本部分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一旦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的有关义务即行解除。而继承国则应承担起有关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债务转属日期
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被继承国国家债务转属日期。
第三十六条 国家债务的转属对债权人不发生影响
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关于特定种类国家继承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一国部分领土的移交
1.一国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它们之间的协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