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日期。
第二十三条 国家档案的无偿转属
在不违反本部分条款规定的条件下,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档案从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继承对第三国档案不发生影响
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国家继承之日存在于被继承国领土内并且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第三国所拥有的国家档案。
第二十五条 保护国家档案的完整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在任何方面预断由于保护被继承国各种国家档案的完整而可能引起的任何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
为贯彻本部分条款的规定,被继承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按照这些规定转属继承国的国家档案遭受损害或破坏。
第二节 关于特定种类国家继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一国部分领土的移交
1.一国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它们之间的协议解决。
2.如无协议:
(a)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交由经过移交而获得有关领土的国家支配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
(b)(a)项所述部分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中完全或主要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
3.被继承国应从其国家档案中向继承国提供与被移交领土的领土所有权或其疆界有关、或为澄清依照本条其他各款规定转属继承国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文件的含义所必需的最有力的证据。
4.被继承国应于继承国提出要求并负担有关费用时,向该国提供与被移交领土的利益有关的本国国家档案的适用复制本。
5.继承国应于被继承国提出要求并负担有关费用时,向该国提供按照第1或第2款转属继承国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适当复制本。
第二十八条 新独立国家
1.继承国为新独立国家时:
(a)原属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所有并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b)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留在该领土内的部分,应转属新独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