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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在不影响本公约所载依照国际法即使本公约不加规定亦应适用于国家继承所产生结果的任何规则的适用的情况下。本公约只适用于本公约生效后发生的国家继承,但另有协议者除外。
  2.继承国可以在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发表声明,宣布它对自己在本公约生效前发生的国家继承,在与发表声明宣布接受继承国声明的本公约任何其他缔约国或当事国的关系上,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在本公约于发表声明的国家之间生效时或在发表接受声明时——以后发生者为准——本公约的规定应从国家继承日期起适用于国家继承所产生的结果。
  3.继承国可以在签字或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时发表声明,宣布它对自己在本公约生效前发生的国家继承,在与发表声明宣布接受继承国声明的任何其他签字国或缔约国的关系上,将暂时适用本公约的规定:在发表接受声明时,这些规定应从国家继承日期起在这两个国家之间暂时适用于国家继承所产生的结果。
  4.按照第2或第3款发表的任何声明应载在一项书面通知内,递交保管人,保管人应将收到该项通知一事及通知内容通知各缔约国和有权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
  第五条 关于其他事项的继承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在任何方面预断与国家继承在本公约所规定以外事项方面产生的结果有关的任何问题。
  第六条 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在任何方面预断与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任何问题。

第二部分 国家财产

第一节 导言

  第七条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本部分条款适用于国家继承在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方面所产生的结果。
  第八条 国家财产
  本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内,“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指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第九条 国家财产转属所产生的结果
  在不违反本部分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一旦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即丧失对该国家财产的权利。而继承国则取得对该国家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 国家财产转属日期
  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转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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